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购〔2017〕6号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及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市政府发布的《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凡是在部、省政府采购网站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如果在常州地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须提交《常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并持营业执照、省厅核发的业务人员培训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常州市政府采购处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完成后才能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具体登记表请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核审批工作
严格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辖区的采购项目方式变更进行初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出,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批。
三、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采购人必须依法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的,从2017年6月份开始,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时,在申报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应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常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在协议到期前双方未就协议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可自动延长1年。每个项目采购时需填列《常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单》,加盖公章后送达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常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单》由采购人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自行下载。
四、关于实物配发有关事项
1.2017年起,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进行实物配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2.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实物配发品目设备,一律按实物配发标准采购。采购人根据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和最新的政府采购实物配发清单,及时与中标供应商联系,签订《常州市政府采购实物配发采购合同》,同时由采购人将合同信息和合同文本进行上传(实物配发合同文本无需到采购中心盖章),并对供应商诚信情况反馈。实物配发合同由以前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制式合同,改为由采购人(或供应商)自行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常州市政府采购实物配发采购合同》。
3.确因特殊情况需购买非实物配发办公设备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特殊事项审批手续。单项或批量达到或超过采购预算起点金额的(按采购预算达5万元为准),经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未达到采购预算起点金额的(按采购预算达5万元为准),批准后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关于资金结算问题
按照新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办法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采购合同见证后方可支付。续签合同项目的资金结算,由采购人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上报采购计划,必须注明是续签合同并写明服务的年限(如:共3年,本合同为第2年续签合同采购项目)。
同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文本按要求上传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合同见证,合同见证通过后进行支付。
六、关于进一步做好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律师求证等方式,依法作出答复,及时妥善解决采购过程中的矛盾。
各辖市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选派专人负责投诉事宜,切实做好本辖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关于继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政府购买服务报表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政府购买服务报表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到数据完整准确。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月后5日内上报月度报表,季后8日内汇总上报季度报表,年后15日内汇总上报年度报表。做好年度报表分析工作,一般要求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对比分析。钟楼区、天宁区、新北区只报送季报、年报的监管统计数据。
各辖市区及市采购中心分别于7月15日和1月15日前上报政府购买服务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具体内容:
1.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内容涵盖改革主要做法及成效、教训和建议、下一步改革计划等;
2.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统计表;
3.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成效及特色亮点、问题及建议四部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