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17】第 36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的公告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要求 (苏人社发【2015】344 号 ),对巳取消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再作为资格要求和打分因素。
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开展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的业务培训,实行“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根据行业需要编写培训标准、培训教材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开展监理业务培训的单位可以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为基础,对建设工程监理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理论、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例分析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系统和有重点的业务培训。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单位及培训信息数据库,培训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可以自愿将单位、个人信 息和培训结果信息录入数据库。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履约能力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思路,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 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 发